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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创业保”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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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保”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编号:JR-YWB-003(2024) 

生效日期:2024年7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22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支持人才就业创业配套实施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科技创新领域配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呼政发〔2022〕26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的通知》(呼政发〔2023〕24号)规定、《呼和浩特市创业担保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在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支持下,与银行合作推出“创业保”服务产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保”,是指担保公司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主体,提供差额融资性担保,由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并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贴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内蒙古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客户准入

第四条 “创业保”的申请主体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参考工信部企业划型标准)。

第五条 个人客户申请“创业保”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及其他创业主体。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第六条 小微企业客户申请“创业保”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申请“创业保”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三章  产品要素

第七条 担保额度

(一)个人申请单户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毕业五年内在呼和浩特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放宽至5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保”产品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二)小微企业申请单户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对青年 大学生在呼和浩特市创办的小微企业,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经人社部门认定可放宽至600万元。

第八条 担保期限

(一)个人申请“创业保”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保”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九条 担保费率

“创业保”产品客户的担保费率不超过监管定价水平,具体费率以协议为准。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产品发起

按照《呼和浩特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中的规定,由市人社经办部门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进行准入性审核。

担保公司自收到人社经办部门移交的客户申请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发起立项申请(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1、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3),核实反担保措施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审查

(一)担保公司审查。担保公司项目经理对经人设部门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创业保”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收到人设局经办部门移交的资料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创业保”产品申请要求的客户进行单笔业务立项,形成项目调查报告后,由担保公司风险部门进行风险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担保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再提交担保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

(二)集团风控审查。担保公司将上述材料报送至集团风险合规部审核,集团风险合规部审查并形成意见/报告后,组织集团项目评审会进行集体审议决策。

第十二条 合同签署

(一)合同审查。集团项目评审会审议通过后,担保公司将相关材料及合作协议报送风险合规部进行法务审查。如已经形成的制式合同无需法审,直接使用即可。

(二)合同签署。审查通过后将文本反馈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完成合同的签署。

第十三条 出具保函

由担保公司项目经理开具融资性保函,并由担保公司董事长进行签发生效。

第十四条 保后管理

担保公司根据《担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规程》,进行保后管理工作并每半年度向人设局、财政局统一汇报(会议或材料汇报均可),要定期对借款人的主营业务、资产情况等进行跟踪,分析评价还款能力,并对发现的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第五章  风控措施

第十五条 产品执行过程中需要重点落实以下几个方面风控措施:

(一)客户准入:对市人社局审核通过的客户名单,按照担保公司业务流程要求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二)融资用途:日常流动资金或购买固定资产。

(三)反担保方式:原则上需要申请人提供保证、财产抵质押等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1.保证反担保

是指债务人以外的保证人和原担保人约定,‌当原担保人的追偿权到期待以实现时,‌由该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反担保方式向担保公司申请创业融资性担保。

企业保证的反担保:规模较大的市场、商场可为入驻的商户提供集中统一的保证反担保,保证人提供保证反担保的债权总额不超过保证人企业自有净资产总额的50%。

自然人保证的反担保:担保期不得超出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待遇时间。可提供保证反担保的自然人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在呼市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在岗公职人员。

(2)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农村信用社、通讯、邮电、民航、石油、烟草、盐业、电力、热力、煤气、水生产和供应业、城市公交汽车和轨道交通客运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或股份上市公司等具有我市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收入水平高于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人员。

(3)保证人担保能力依据在职单位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确定。

2.抵押反担保

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不动产作为反担保,向担保公司申请创业融资性担保。每笔创业贷款担保可以受理多个抵押物一并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物的抵押标准、登记手续由担保公司确定办理。

(1)可抵押不动产主要包括:取得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房产所有权。

(2)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年龄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

(3)抵押物所提供反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评估价值的85%,评估价值须由担保公司已准入的评估公司估值确定。

3.质押反担保

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作为反担保,向担保公司申请创业融资性担保。质押物的质押标准、登记手续由担保公司确定办理;质押物反担保价值不得超出其质押物的评估价值,质押率根据《担保业务反担保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评估价值须由担保公司已准入的评估公司估值确定。

4.特殊情形:按照《呼和浩特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可考虑取消反担保:

(1)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贷款担保;

(2)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3)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贷款担保;

(4)经担保公司评估认定、符合信用担保条件的被担保人申请的创业贷款担保;

(5)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贷款担保。

(四)风险分担:创业担保基金分担50%,合作银行分担不低于20%,担保公司分担不超过30%。

(五)保后管理:

1.担保公司项目经理需通过经办银行及时了解借款人创业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监测借款人整体信用,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2.担保公司项目经理需按照保后管理制度定期对借款人的主营业务、资产情况等进行跟踪,分析评价还款能力,并对发现的风险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其他约束性条款

(一)合作银行有下列情形的,担保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并在合同中明确:

1.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

2.涉嫌联合授信借款人骗取担保。

3.因银行工作人员引起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而导致放款出现违法的。

4.因银行监管不力,其贷款用途不符合贷款政策的贷款。

5.因银行原因未妥善保管业务合同、凭证以及相关资料的贷款。

6.银行在借款人发生逾期30天(含)内未向担保公司发送书面《逾期通知书》的情形。

(二)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贷款逾期形成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追偿费用等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由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时单独约定。

第六章  风险代偿

第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超过60天仍未偿还的,由创业担保基金、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按照约定的分担比例和流程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八条 “创业保”担保贷款经法律程序、追责程序、追损程序仍无法收回的,应该由财政部门代偿的部分由受托担保机构向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确认呆坏账申请,经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呆坏账;应该由担保公司代偿的部分由担保公司向集团申请按照内部流程审批批准后核销呆坏账。

第七章  财务核算

第十九条 产品发生时核算科目

担保费收入,财务核算一级科目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二级科目计入“担保费收入”。(原则上“创业保”产品不产生担保费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财务核算一级科目计入“营业外收入”,二级科目计入“补贴收入”。

第二十条 产品代偿时核算科目

代偿支出产生时,财务核算一级科目计入“应收代位追偿款”。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针对产品发生逾期、代偿冲回事项的处理:

(一)贷款逾期。对创业担保贷款逾期的,应由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共同进行催收和追偿。对未及时归还的借款人,担保公司应通过合作银行将借款人的逾期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和人社部门,记入人行征信系统和人社信用记录,并暂停其享受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二)担保代偿。满足第十七条代偿触发条件的逾期担保贷款,担保公司按照与创业担保基金和合作银行约定的分担比例统一代偿。

(三)代偿冲回。担保公司代偿责任履行后,如有收回贷款本金的,应当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多方约定的代偿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担保公司发生符合协议约定的代偿事项,需要合作银行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公司代偿前的核查,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合同》;

2.借据、放款凭证(或能够证明银行发放此笔贷款至客户账户的材料;

3.代偿原因说明(包括贷后管理情况、债务人现状、逾期原因及追偿情况等);

4.借款人未结清贷款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5.《代偿通知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担保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办法条款不一致的或未明确的,以担保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